開發(fā)商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其中單價和稅額依據是什么,是否要與交易合同(如購房合同)里載明的金額和稅額一致?如不一致,消費者怎么辦?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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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2、根據《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guī)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適用16%和10%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3%、9%。
我是一家綜合資源利用企業(yè),享受即征即退,我家退2020年6月稅款時依據的是2020年公布的2019年度信用等級,但2020年度的信用等級是2021年才公布,我最終是以哪個信用等級作為我退稅屬期的信用等級。也就是想請教,我退2020年6月屬期稅款,信用等級最終依據的是2020年發(fā)布的2019年度信用等級,還是2021年公布的2020年信用等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規(guī)定:“二、納稅人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有納稅信用級別條件要求的,以納稅人申請退稅稅款所屬期的納稅信用級別確定。申請退稅稅款所屬期內納稅信用級別發(fā)生變化的,以變化后的納稅信用級別確定?!?/p>
增值稅加計抵減的部分,如何入賬問題可參照企業(yè)會計制度,在申報企業(yè)所得稅年報時應參照以下規(guī)定進行填列:
根據A100000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填報說明:第1-13行參照國家統(tǒng)一會計制度規(guī)定填寫。本部分未設“研發(fā)費用”“其他收益”“資產處置收益”等項目,對于已執(zhí)行《財政部關于修訂印發(fā)2018年度一般企業(yè)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8〕15號)的納稅人,在《利潤表》中歸集的“研發(fā)費用”通過《期間費用明細表》(A104000)第19行“十九、研究費用”的管理費用相應列次填報;在《利潤表》中歸集的“其他收益”“資產處置收益”“信用減值損失”“凈敞口套期收益”項目則無需填報,同時第10行“二、營業(yè)利潤”不執(zhí)行“第10行=第1-2-3-4-5-6-7+8+9行”的表內關系,按照《利潤表》“營業(yè)利潤”項目直接填報。
企業(yè)2018年購入的二手車,銷售方按照3%減按2%優(yōu)惠政策開普票,企業(yè)2019年賣掉該二手車,增值稅按什么稅率交?可按3%減按2%政策交稅嗎?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第二條的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的規(guī)定:“一、《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中“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二、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三)項和第三條“依照6%征收率”調整為“依照3%征收率”。三、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四)項“依照4%征收率”調整為“依照3%征收率?!?nbsp;
我司2020年收到地方商務局關于企業(yè)2019年度銷售額超過前一年給予的發(fā)展獎勵金,作為地方財政補貼是否繳納增值稅?2019年第45號公告出臺前地方財政補貼都需要繳納增值稅嗎?本企業(yè)收到的獎勵金是否屬于2019年45號公告第7條的與銷售收入直接掛鉤的納稅情形?如何理解直接掛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第七條規(guī)定,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shù)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guī)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本公告實施前,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繼續(x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3號)執(zhí)行;已經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可以按現(xiàn)行紅字發(fā)票管理規(guī)定,開具紅字增值稅發(fā)票將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從銷售額中扣減。第八條,本公告第一條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條至第七條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般納稅人房地產企業(yè)預交土地增值稅能否按照 土地增值稅=預收款/(1+9%)*土地增值稅預征率預交土地增值稅,而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文 土地增值稅預征的計征依據=(預收款-應預繳增值稅稅款)*土地增值稅預征率預交土地增值稅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規(guī)定:“ 第十條 一般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第十一條 應預繳稅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求問,如果境內銀行使用境外分行的資金向境內機構提供貨物貿易項下貸款,且該筆融資為表內業(yè)務,境內銀行承擔還款責任,那么在到期還款給境外分行的時候,境內銀行是否需要代境外分行進行增值稅的代扣代繳?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金融機構同業(yè)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70號)規(guī)定:“三、境內銀行與其境外的總機構、母公司之間,以及境內銀行與其境外的分支機構、全資子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業(yè)務屬于《過渡政策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十三)款第2項所稱的銀行聯(lián)行往來業(yè)務。
問:財稅【2016】43號第三條規(guī)定可否作為預繳土地增值稅計稅依據。房地產企業(yè),土地增值稅預繳按 : 預收賬款/(1+稅率)*土地增值稅預征率, 方法計算是否符合稅法規(guī)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規(guī)定:“ 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確認問題
營改增后,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其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銷項稅額;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其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應納稅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使用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56號)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匯總開具專用發(fā)票。匯總開具專用發(fā)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tǒng)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發(fā)票專用章。
對于《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的用紙未進行具體規(guī)定,一般可以使用A4紙。
根據《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fā)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 第九條的規(guī)定,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的外賣食品,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