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和個人簽訂代銷協議(個人幫公司代銷化妝品),因公司提前終止協議,違約支付給個人違約金約50萬元,請問個人取得違約金收入50萬元需要繳納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十二條:“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一)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fā)票開具給購買方的;2.納稅人將該項發(fā)票轉交給購買方的(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四)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p>
企業(yè)幫忙進行個人所得稅申報有哪些方式?
回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六、辦理方式
納稅人可自主選擇下列辦理方式:
(一)自行辦理年度匯算。
(二)通過取得工資薪金或連續(xù)性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的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納稅人向扣繳義務人提出代辦要求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代為辦理,或者培訓、輔導納稅人通過網上稅務局(包括手機個人所得稅APP)完成年度匯算申報和退(補)稅。由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的,納稅人應在2020年4月30日前與扣繳義務人進行書面確認,補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單位以外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相關扣除、享受稅收優(yōu)惠等信息資料,并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三)委托涉稅專業(yè)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以下稱“受托人”)辦理,受托人需與納稅人簽訂授權書。
扣繳義務人或受托人為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后,應當及時將辦理情況告知納稅人。納稅人發(fā)現申報信息存在錯誤的,可以要求扣繳義務人或受托人辦理更正申報,也可自行辦理更正申報。
公司注冊資本為認繳制,實繳0元,公司尚未產生收入和盈利。A股東轉讓300萬元的股權給B股東,實際是0元轉讓,但轉讓協議上的轉讓價格寫的是:B股東出資300萬元購買該股權。請問這種情況,股東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四條規(guī)定,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稅發(fā)[2010]54號”《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中關于“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fā)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guī)定計征個人所得稅。”,那么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股改,有限責任公司的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轉成股本的部分,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轉成資本公積的部分,是否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呢?
答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fā)[2010]54號),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fā)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guī)定計征個人所得稅。此項規(guī)定未以是否股改作為判斷免稅條件,因此股改而發(fā)生的上述行為也應納稅。
老師您好!公司支付給個人的解除勞動關系補償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如果需要代扣代繳,但是低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免征個稅,那么還需要在個人所得稅報稅系統上進行零申報嗎?謝謝老師!
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guī)定:“五、關于解除勞動關系、提前退休、內部退養(yǎng)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的政策
(一)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fā)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br/>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規(guī)定:“第二條 扣繳義務人,是指向個人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劾U義務人應當依法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應當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個人的有關信息、支付所得數額、扣除事項和數額、扣繳稅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資料。”
因此,申報表需要如實填寫。
A職工2019年工資薪金10萬,年終獎1萬,公司做為扣繳義務人已按10萬工資、1萬年終獎單獨計稅申報。
請問在2020年3月個人所得稅匯算時,A職工可以直接按照11萬的工資薪金進行匯算清繳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規(guī)定,第一條 2019年度匯算的內容,依據稅法規(guī)定,2019年度終了后,居民個人(以下稱“納稅人”)需要匯總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yè)捐贈(以下簡稱“捐贈”)后,適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并減去速算扣除數(稅率表見附件),計算本年度最終應納稅額,再減去2019年度已預繳稅額,得出本年度應退或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并辦理退稅或補稅。具體計算公式如下:2019年度匯算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2019年已預繳稅額。依據稅法規(guī)定,2019年度匯算僅計算并結清本年度綜合所得的應退或應補稅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納稅人按規(guī)定選擇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等所得。第二條 無需辦理年度匯算的納稅人,經國務院批準,依據<財政部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94號)有關規(guī)定,納稅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辦理年度匯算:(一)納稅人年度匯算需補稅但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二)納稅人年度匯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三)納稅人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或者不申請年度匯算退稅的。第三條 需要辦理年度匯算的納稅人,依據稅法規(guī)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需要辦理年度匯算:(一)2019年度已預繳稅額大于年度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包括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額不超過6萬元但已預繳個人所得稅;年度中間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適用的預扣率高于綜合所得年適用稅率;預繳稅款時,未申報扣除或未足額扣除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贈,以及未申報享受或未足額享受綜合所得稅收優(yōu)惠等情形。(二)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稅金額超過400元的。包括取得兩處及以上綜合所得,合并后適用稅率提高導致已預繳稅額小于年度應納稅額等情形?!?br/> 因此,根據上述文件規(guī)定及您的描述,如果A職工1萬年終獎單獨計稅申報,不需要并入綜合所得進行匯算清繳。假如您員工只有您描述的工資薪金沒有其他綜合所得收入,且不超過12萬元的,參考上述文件第二條規(guī)定則不需要進行匯算清繳。
個人出租位于東西湖區(qū)的個人住房,月租金3000小,需要交哪些稅費,謝謝??!
回復如下:
個人出租住房:對其他個人出租住房取得月租金不超過10萬元的情形,房產稅4%;增值稅,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免征;個人所得稅10%。
對其他個人出租住房取得月租金超過10萬元的情形,房產稅4%;增值稅,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5%)×1.5%;城市維護建設稅,按照增值稅稅額的(7%或5%或1%),教育費附加,按照增值稅稅額的3%,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增值稅稅額的2%,個人所得稅10%。
根據《湖北省地方稅務局 湖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不動產銷售和出租代征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鄂地稅發(fā)〔2016〕58號)文件第三條第五款規(guī)定,三、銷售不動產、出租不動產增值稅計算公式(五)其他個人出租住房。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5%)×1.5%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落實小規(guī)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相關優(yōu)惠政策實施方案〉的通知》(鄂稅辦發(fā)〔2019〕5號)文件規(guī)定,2月1日起,代開增值稅發(fā)票時,累計月代開金額未超過10萬元的,代開的普通發(fā)票稅額免征增值稅,代開的專用發(fā)票稅額按照規(guī)定征收增值稅;累計月代開金額超過10萬元的,按照累計銷售額征收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guī)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文件第四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第十一條規(guī)定,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財產租賃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即每次(月)收入不足4000元的,應納稅額=[每次(月)收入額-準予扣除項目-修繕費用(800元為限)-800元]×10%;超過4000元的,應納稅額=[每次(月)收入額-準予扣除項目-修繕費用(800元為限)]×(1-20%)×10%。
根據《湖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關于減征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相關稅費的通知》(鄂財稅發(fā)〔2019〕2號)文件規(guī)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從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按50%的稅額幅度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文件規(guī)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yè)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yè)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yè)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yè)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人力資源公司有勞務派遣服務,那計算福利費等超不超標的工資薪金的基數包含勞務派遣的發(fā)放工資成本嗎?
回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文件第一條規(guī)定,關于季節(jié)工、臨時工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yè)因雇用季節(jié)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fā)生的費用,應區(qū)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yè)所得稅法》規(guī)定在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yè)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 文件第三條規(guī)定,企業(yè)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yè)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fā)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guī)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yè)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您好。
業(yè)務背景:公司年終獎在春節(jié)前發(fā)放總額的80%,剩余20%在春節(jié)后匯算清繳前發(fā)放。
咨詢業(yè)務:針對上述年終獎應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呢?
員工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并入綜合所得計算或單獨計算。如選擇單獨計算的,可參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guī)定計征個人所得稅,且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稅官好,我司是一般納稅人。針對我司職工(合同制員工)探親休假,公司給予報銷了來回路費,請問這個是否需要代扣個人所得稅,能否在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20號)第二條規(guī)定,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有關執(zhí)行標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1〕336號)規(guī)定,可以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優(yōu)惠待遇的探親費,僅限于外籍個人在我國的受雇地與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間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過2次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