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第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20號)第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10多年前,我爸贈與了我一套住宅,現在再出售,目前是滿五不唯一,贈與的這套房子原先的發(fā)票合同等都已丟失。個稅怎么征收?需要交20%的稅嗎?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08號)第三條規(guī)定:“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對其實行核定征稅,即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具體比例由省稅務局或者省稅務局授權的市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出售住房的所處區(qū)域、地理位置、建造時間、房屋類型、住房平均價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轉讓收入1%-3%的幅度內確定?!?br/>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房屋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7〕33號)第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08號)第三條所稱‘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是指納稅人不能提供房屋購買合同、發(fā)票或建造成本、費用支出的有效憑證,或契稅征管檔案中沒有上次交易價格或建造成本、費用支出金額等記錄。凡納稅人能提供房屋購買合同、發(fā)票或建造成本、費用支出的有效憑證,或契稅征管檔案中有上次交易價格或建造成本、費用支出金額等記錄的,均應按照核實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
您好?單位取得了三張白條。1、公司請個人維修公司下水管道450元,已經嚴格按照2018年28號文要求出具收款收據,公司是否還需要針對該業(yè)務在個稅系統上進行申報?2、公司臨時到大街路邊購買了200元水果,依然是出具了規(guī)范的收款收據,是否需要對該業(yè)務在個稅系統進行申報?3、公司從個體戶老張?zhí)幉少弰趧?,金額計18000元,老張拒不提供發(fā)票,并且說20000元以內只要出具收據即可,這樣妥否?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規(guī)定,第九條 企業(yè)在境內發(fā)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fā)票(包括按照規(guī)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fā)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yè)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fā)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小額零星經營業(yè)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yè)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guī)定的起征點。稅務總局對應稅項目開具發(fā)票另有規(guī)定的,以規(guī)定的發(fā)票或者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二、根據《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國家稅務局 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省增值稅營業(yè)稅起征點的通知》(豫財稅政〔2011〕81號)規(guī)定,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yè)發(fā)展的要求,根據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11年11月1日起調整起征點。其中,增值稅銷售貨物的起征點調整為20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征點調整為20000元;按次納稅的增值稅起征點調整為500元。營業(yè)稅按期納稅的起征點調整為20000元;按次(日)納稅的起征點調整為500元。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規(guī)定, 第四條 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應稅所得包括:......(二)勞務報酬所得;......第八條 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應當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預扣預繳稅款: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減除費用:預扣預繳稅款時,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按八百元計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減除費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計算。
四、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guī)定,第二十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fā)票。取得發(fā)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第二十一條 不符合規(guī)定的發(fā)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因此,根據上述文件規(guī)定,支付修理下水管道的小額零星支出,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yè)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fā)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同時在個稅系統申報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稅款為零。其余購買水果等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fā)票(包括按照規(guī)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fā)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甲公司現有兩處廠房,分別經營不同的業(yè)務。甲公司資本金為1000萬元,有A和B兩個自然人股東,各50%的股權。
現甲公司股東決定將其中一處廠房和相關的經營業(yè)務派生分立成立乙公司,派生分立后甲公司的資本金由1000萬元減為500萬元。
新公司(乙公司)的資本金為500萬元,股權結構和甲公司一致。從甲公司轉入的資產均按原賬面價值在乙公司入賬。甲公司的分立符合企業(yè)所得稅特殊重組,不需要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由于分立到乙公司的資產中土地價值增值500萬元,問A和B兩個自然人股東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我公司是河南安陽一家危險品運輸企業(yè),由于是長途運輸,司機基本每月至少25天以上都在車上,公司有內部紅頭文件,對司機的差旅費包干津貼標準有明確的規(guī)定(津貼標準100元/天)。
根據國稅發(fā)〔1994〕89號規(guī)定,單位向員工發(fā)放的差旅費津貼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不計入工資、薪金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故我單位對向司機支付的差旅費津貼不并入工資薪金扣個人所得稅。
請問我單位對以上文件的引用,是否符合規(guī)定?否則,是否有其他適用文件?
我公司在股改時以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公積而不是轉增股本,相關股東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1.根據國稅發(fā)〔2010〕54號的規(guī)定,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fā)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guī)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2.根據國稅發(fā)〔1997〕198號規(guī)定:“一、股份制企業(yè)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我單位收到上一年個稅扣繳返還的手續(xù)費,用來獎勵具體稅務經辦人員。1、單位收到返還是否繳納增值稅?2、發(fā)放給具體辦稅人員是否符合“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第二條 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五)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xù),按規(guī)定取得的扣繳手續(xù)費。”免征個人所得稅?請明確回復,謝謝!!
按照目前營改增政策相關規(guī)定,納稅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的手續(xù)費收入應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應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20號)規(guī)定:“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xù),按規(guī)定取得的扣繳手續(xù)費?!眰€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xù),按規(guī)定取得的扣繳手續(xù)費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其免稅范圍界定為:發(fā)放給具體辦稅人員的手續(xù)費獎勵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擴大范圍發(fā)放的手續(xù)費獎勵,仍按稅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89號)規(guī)定:
二、關于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問題
(二)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根據《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業(yè)務問題的通知》(冀地稅發(fā)[2009]46號)規(guī)定:
七、對實行差旅費包干的企業(yè),其經銷人員按差旅費包干收入辦法取得的收入,按扣除據實報銷差旅費用后的差額,與當月工薪所得項目合并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冀地稅函[1996]222號文件的相關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
按次納稅和按期納稅,以是否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作為劃分標準。凡辦理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按季納稅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為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規(guī)定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未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除特殊規(guī)定外,則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關于按次納稅的起征點有關規(guī)定,每次銷售額未達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稅,達到500元的則需要正常征稅。對于經常代開發(fā)票的自然人,建議主動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以充分享受小規(guī)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免稅政策。
原通過拆遷取得的住宅,沒有發(fā)票,后轉讓,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所得計算時可以扣除房產原值,只有拆遷協議沒有發(fā)票,當時沒有補差價,也沒繳納契稅,能把拆遷協議作為原值的扣除憑證嗎?
個人將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對外銷售的行為,也適用《通知》的有關規(guī)定。其購房時間按發(fā)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時間確定,其購房價格按發(fā)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原價確定。個人需持其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證明文書,到稅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xù)。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08號)第二條規(guī)定:“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fā)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一)房屋原值具體為:
5.城鎮(zhèn)拆遷安置住房: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5號)和《建設部關于印發(fā)〈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號)等有關規(guī)定,其原值分別為:
(1)房屋拆遷取得貨幣補償后購置房屋的,為購置該房屋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2)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注明的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3)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被拆遷人除取得所調換房屋,又取得部分貨幣補償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注明的價款和交納的相關稅費,減去貨幣補償后的余額;
(4)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被拆遷人取得所調換房屋,又支付部分貨幣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注明的價款,加上所支付的貨幣及交納的相關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