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從事房地產開發(fā)業(yè)務的地產公司。2018年6月10日,我公司通過“招拍掛”形式競買到一塊面積約20畝的土地,并于2018年6月12日與當?shù)貒敛块T簽訂了土地出讓合同。按照合同約定,2018年年6月15日我公司向當?shù)貒敛块T交付土地出讓金15000萬元(注:土地出讓合同中沒注明該款項包含市政建設配套費事項,也沒約定將來要繳納該項費用)。在繳納15000萬元土地出讓金后,我公司依據(jù)繳納的15000萬元申報繳納了契稅并辦理了土地使用權證。
2019年11月,我公司按規(guī)定向當?shù)刈〗ú块T辦理了開發(fā)項目工程竣工驗收手續(xù),同時按當?shù)卣块T規(guī)定向住建部門(注:不是國土資源部門)繳納了2000萬元的市政建設配套費。
我公司是一家從事房地產開發(fā)業(yè)務的地產公司。2018年6月10日,我公司通過“招拍掛”形式競買到一塊面積約20畝的土地,并于2018年6月12日與當?shù)貒敛块T簽訂了土地出讓合同。按照合同約定,2018年年6月15日我公司向當?shù)貒敛块T交付土地出讓金15000萬元(注:土地出讓合同中沒注明該款項包含城市建設配套費事項,也沒約定將來要繳納該項費用)。在繳納15000萬元土地出讓金后,我公司依據(jù)繳納的15000萬元申報繳納了契稅并辦理了土地使用權證。
2019年11月,我公司按規(guī)定向當?shù)刈〗ú块T辦理了開發(fā)項目工程竣工驗收手續(xù),同時按當?shù)卣块T規(guī)定向住建部門繳納了2000萬元的城市建設配套費。
您好,請問,
1、延期支付土地出讓金所繳納的滯納金,要不要繳納契稅?
2、延期支付土地出讓金所繳納的滯納金,土地增值稅清算能否扣除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jù):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因企業(yè)經濟糾份,A企業(yè)未辦證的房產被法院裁定給B企業(yè),未辦證的房產未繳納契稅,A企業(yè)還需要補交這部分契稅嗎?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繳納契稅。
第八條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一國有企業(yè)取得一處房產,現(xiàn)又出售給個人,合同價格為1000萬元,稅務機關委托價格認定中心評估價格為1500萬元,賣方應按多少價格給買方開具發(fā)票,買方應該按多少價格繳納契稅?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jù):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036號規(guī)定:
一、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guī)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征契稅。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guī)定,非法定繼承人根據(jù)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屬于贈與行為,應征收契稅。
自2016年2月22日起,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
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
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區(qū)分面積,按3%的稅率征收契稅。
根據(jù)《福建省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實施辦法》(閩政〔2003〕20號)第九條第四款規(guī)定,土地、房屋被縣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其重新承受土地、房屋面積沒有超出被征(占)用原有土地、房屋面積的免征,超出被征(占)用原有土地、房屋面積的,按規(guī)定征收契稅。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以售后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82號)第三條規(guī)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guī)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而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房屋,并且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shù)?,對新購房屋免征契稅;購房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shù)?,對差價部分按規(guī)定征收契稅。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而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并且不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新?lián)Q房屋免征契稅;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規(guī)定征收契稅。針對您所述情況,請攜帶書面資料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以作進一步確認。
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規(guī)定,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繳納契稅。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三)房屋買賣;(四)房屋贈與;(五)房屋交換。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谒臈l 契稅的計稅依據(jù):(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1、房屋契稅繳納是否需要在一定期限內繳納?這個期限是多久,是以房屋備案時間,還是以交房時間開始計算?未在期限內繳納契稅是否有滯納金?滯納金怎么計算?
2、房屋契稅繳納,是按當前稅率政策繳納,還是按交房時期的稅率繳納?
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第八條:契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第九條: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