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規(guī)定,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2.產權轉移書據;3.營業(yè)賬簿;4.權利、許可證照;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因此根據上述文件規(guī)定,若您符合以上范圍是需要繳納印花稅,具體相關事宜您可聯系主管稅務機關進一步確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guī)定:“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xié)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因此,購銷合同不包含服務購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yè)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四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合同,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和其他有關合同法規(guī)訂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xié)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十條 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合并申報不強制要求一次性申報全部稅種,納稅人可以自由選擇一次性或分別申報當期稅種。
印花稅可以分多次申報,指的是按次和按月申報的印花稅可以分開申報,對于如果都是按月申報的,有多個征收品目,必須一并申報。
對于房地產企業(yè)、面臨的市政配套設置費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問題如下:
1、兩者是否需要繳納契稅?
2、兩者是否需要交納印花稅?如需,按什么稅目?
我司是房地產企業(yè),2020年5月我司拿地后稅務登記時稅局大廳告知我司可以登記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5月份拿地后也是我司的籌備期,未收取任何經營性收入,2020年9月份我司準備預售,故在2020年9月我司去稅局大廳變更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請問領導兩個問題:
一家位于湖北的公司在廣東承接了一個建筑服務項目,簽訂了建筑工程合同,請問該合同的印花稅應該在該湖北的公司的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局交納,還是在工程所在地的廣東的稅務局交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88年第11號)文件第七條規(guī)定,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從個體戶,農村合作社、農產品公司買了農產品,有發(fā)票,無合同,我們是否需要根據發(fā)票金額繳納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四條規(guī)定: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合同,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和其他有關合同法規(guī)訂立的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 第二條規(guī)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2.產權轉移書據;3.營業(yè)賬簿;4.權利、許可證照;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