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fā)〔1986〕90號)第二條規(guī)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yè)務問題的解釋與規(guī)定》((1987)財稅地字第3號)規(guī)定:
一、關于“房產”的解釋
我公司一幢房產,部分對外出租,部分公司生產經營自用,請問此情況房產稅按如下計算是否正確,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從租計征,自用部分按自用房產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乘以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兩部分合計則是公司應繳房產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125號)規(guī)定:“一、對按政府規(guī)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業(yè)和自收自支事業(yè)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門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實私房政策中帶戶發(fā)還產權并以政府規(guī)定租金標準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暫免征收房產稅、營業(yè)稅?!?/p>
1、自然人出租住房是否繳納房產稅?如果繳納也是稅率按4%、計稅依據減半嗎?
2、個人(包括個體戶、個獨企業(yè)、自然人)出租非住房房產稅是減按4%的稅率繳納?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是否減半征收?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一、凡在房產稅征收范圍內的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設施等,均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征收房產稅。
上述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維護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經營、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計稅:3、對于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車場、商場的地下部分等,應將地下部分與地上房屋視為一個整體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關規(guī)定計算征收房產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fā)〔1986〕90號)的規(guī)定:“第二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我公司委托施工單位建設的廠房尚未全部完工,未驗收。在建設期間我公司同時在廠房內安裝生產設備,請問我公司安裝生產設備的行為是否屬于“在驗收之前已經投入使用”,是否需要繳納房產稅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guī)定》((1986)財稅地字第8號)規(guī)定,第十九條 關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稅 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yè)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xù)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xù)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guī)定征收房產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fā)〔1986〕90號)規(guī)定:第二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tǒng)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由于轉租者不是產權所有人,因此對轉租者取得的房產轉租收入不征收房產稅。 房產轉租,不需要繳納房產稅。
一、對《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guī)定 》(〔86〕財稅地字第8號)第二十四條關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經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審核,在大修期間可免征房產稅”的規(guī)定作適當修改,取消經稅務機關審核的內容。 納稅人因房屋大修導致連續(xù)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間免征房產稅,免征稅額由納稅人在申報繳納房產稅時自行計算扣除,并在申報表 附表或備注欄中作相應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