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供應商那里購買了貨物,進項稅額已抵扣,我方開具信息表給對方,對方開具了銷項負數,請問正數發(fā)票我們需要退給對方嗎?以及對方是否需要將負數發(fā)票的抵扣聯和發(fā)票聯給到我們呢?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
我想請問客戶提供了2020年出入境滿足183天的記錄,這個能認定為中國稅收居民嗎?
還是必須提供2019年1.1-2019年12.31日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出入境記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規(guī)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第二條規(guī)定: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按照個人在中國境內累計停留的天數計算。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滿24小時的,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不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
我司為一房地產公司A,旗下有一塊土地(100元)和酒店等資產,土地暫未開發(fā),因運營需要,現公司計劃將該地塊剝離,以增資形式,將該土地以(150元)作價入股投入到旗下另一家房地產公司B,請問:
1.公司A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如繳納,土地能否適用于房地產開發(fā)成本加計20%扣除政策?或應該如何計算繳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第五款第1項規(guī)定1.貸款服務。
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yè)務活動。
甲公司已注銷,注銷前租賃房屋用于經營,委托乙公司管理租賃的房屋并與出租方對接,房租一直沒有支付?,F乙公司愿意代為支付房租,條件是要求出租方把發(fā)票開給乙公司。出租方可以把發(fā)票開給乙公司嗎?不可以的話出租方就收不到房租,是否可以通過補充什么樣的資料來完善手續(xù)支持把發(fā)票開個乙公司?
從2020年1月1日起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是指納稅人2020年1月1日以后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財政補貼。納稅人2020年1月1日后收到2019年12月31日以前銷售新能源汽車對應的中央財政補貼收入,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45號,以下稱45號公告)第七條規(guī)定的“本公告實施前,納稅人取得中央財政補貼”情形,應繼續(x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3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無需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20號):“二、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五)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xù),按規(guī)定取得的扣繳手續(xù)費?!备鶕敦斦?稅務總局 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xù)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19〕11號):“ 四、手續(xù)費管理 (三)支付管理。
1.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0號規(guī)定:“三、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關有形動產、不動產補償費的行為,屬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guī)定》(財稅〔2016〕36號印發(fā))第一條第(三十七)項規(guī)定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情形?!?br/> 3.企業(yè)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企業(yè)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如屬于政策性搬遷的情形企業(yè)所得稅處理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企業(yè)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
貸款服務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請問,貸款主體是否限定銀行等金融企業(yè)?一般的工商企業(yè)和自然人作為貸款主體開具的增值稅專票,進項稅額能否抵扣?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你好,A為合伙企業(yè),其中一個合伙人甲把他的份額轉給我們,請問,針對這種行為是否要繳納股權轉讓印花稅?謝謝(之前在工商辦理變更手續(xù)是:先退伙在入伙,現在工商手續(xù)變成只有入伙,然后在入伙協議里面寫了是原合伙人轉讓份額給我們,請問這種操作對于稅務局來說有影響嗎?)謝謝